附: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双方的声明全文: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永中Office之合法性的声明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Evermore Software, Ltd。系台商设立于英属百慕大群岛的股份有限公司,曾与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合资设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WUXI Evermore Software, Inc。”,并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到合资企业与中方合作开发办公软件产品。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是“永中”等注册商标(证书号1730012)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由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合资企业双方的约定,永中Office的著作权归“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永中Office在大陆(不含港澳台)以外地区的销售权归”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也有权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自行开发非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竞争中的产品。
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今年6月份,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与Deepin Linux社区合作,推出免费个人版的永中Office 2011。
2010年之前,永中Office 2007/2009的合法提供者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然自2010年一家名为“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开始发行销售永中Office 2010。该公司对外称,原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组”,该公司是由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并接收了永中Office的研发团队和相关业务。
对于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敬请广大用户和有关政府部门注意以下事实,对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及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自我判断:
一。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2009年11月1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存好出资1万元人民币与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共同申请设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名称核准(名称预先核准号320200M214271),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控股”;11月27日正式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申请设立登记,董事长/法人代表为唐敏,当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准予设立。
作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的新区分局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联合发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等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作为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的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从未就上述再投资事项做出过决议,经查询也没有在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发现有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董事签署过的董事会决议;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也没有加注“外商投资企业”字样。
二。字号和注册商标
2009年12月22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存好和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敏签订一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居然包括将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Evermore Software, Ltd。名下的注册商标许可给“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专有行使”。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该产品的“帮助”工具栏中“关于永中Office”中清楚的表明“永中”、“EIO”、“永中Office”等商标和标志是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将与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项同的文字“永中”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经使公众对软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著作权
从著作权角度,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永中集成Office 2009”的“演绎作品”。因为永中软件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非法,所以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应是非法。
即使該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合法,但由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从未通知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经被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永中软件已无权使永用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Evermore Software, Ltd。
2011年7月11日于北京
永中软件关于永中office的著作权的声明
此前,我公司已经多次公开表示:无锡永中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永中office的著作权,永中软件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office问题。为避免此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的言论扰乱市场,蒙蔽舆论,我公司特对相关问题再次做如下声明:
一、关于“永中”商标的问题。
“永中”商标注册在无锡永中科技成立以后,其所有权理应属于无锡永中科技所有,2002年的董事会决议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曹参本人也签字予以确认。但以曹参为代表的外方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使用永中科技的资金,将商标非法注册在美国永中科技名下。对此,永中软件及永中科技中方股东将动议清算组和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而“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称永中商标为其所有也违背客观事实,实际情况见如下官方公布信息(附图)。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持有“永中”42类、38类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是:5413074、5413075,社会各方均可以进行查证。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永中”字号和注册商标的质疑显然是毫无事实根据事务,目的是混淆视听,实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
二、永中软件的成立合法合规,不容质疑。
2009年末永中科技因资金链彻底断裂濒临破产、员工团队面临被迫解散,外方股东在艰难时刻轻言退出。经过多方努力,2010年1月,中方股东最终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合法程序,推动由永中科技象征性出资1万元、华软投资基金出资2500万元在无锡高新区共同设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永中科技以知识产权的共享为代价换取对其51%的控股权,同时永中软件全面接受原有研发团队和研发任务,从而实现以永中软件为平台,继续永中品牌及永中Office的发展。永中软件依法被核准设立,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并开业至今,其成立合法合规,任何人或机构在未经司法或行政裁决的前提下进行合法与否的判定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亵渎。
三、永中软件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权,对永中office的销售完全合法,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问题”。
按照《公司法》及永中科技的《公司章程》,明确确定了永中科技开发永中Office过程中的所有的知识产权属于永中科技,同时在法院对永中科技的资产评估时,也已明确将全部知识产权评估为永中科技的资产。因此,永中Office的所有知识产权合法归属永中科技所有,任何第三方(包含永中科技的原股东)除非得到永中科技的授权,否则不能使用。
永中软件在成立之初就与永中科技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永中科技则相应获取了永中软件51%的股权资产对价。按照合同,永中软件有权使用永中科技正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并规定在此基础上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永中软件所有。由于永中软件已按约履行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条款,按《合同法》规定,不论永中科技是否破产或拍卖,永中软件对永中Office全部知识产权均拥有合法使用权。况且,破产拍卖时永中科技持有的知识产权和永中软件的股权将一并被拍卖,最终的权利将被竞拍成功者获得,其也必然成为永中软件的股东,至于著作权的处分,显然与曹参和“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毫无关系,“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更无权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综上,永中软件对永中office的销售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问题”;相反,若“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则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
四、流言必然被事实消灭,违法者必将受到严惩。
曹参及“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不顾事实,歪曲真相,从事了诸多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我公司将与永中科技中方股东及相关司法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包括非法占有商标、侵占海外销售权利金、恶意诽谤等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公司相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那些妄图攫取国有利益的外资蛀虫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本公司衷心的希望广大公众和媒体明辨是非,不要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主动抵制和谴责个别人员的非法行径,为国家民族软件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永中Office著作权归属起争端:双方互指非法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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