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 10月13日报道 麻晓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武林外传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案”,当庭未宣判。
武林外传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案当庭未宣判
10月11日,A股公司当代东方对外宣布,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及电视剧《龙门镖局》的其他7家联合投资出品公司,被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版权所有方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电视剧《龙门镖局》在宣传时侵犯其利益为由,告上法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
10月13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外公布了12日的庭审结果,八被告中的六个被告出席了庭审,法院当庭未宣判。
10月12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诉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壹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台)、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广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盟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公司)、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思公司)、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腾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联盟公司诉称, 2005年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武林外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编剧为陈万宁(笔名:宁财神)。2013年,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八被告联合出品了陈万宁的又一部电视剧《龙门镖局》。八被告在多个场合突出编剧地位,明示、暗示电视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多次出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因陋就简,《龙门镖局》高端洋气”等文字;且陈万宁亦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但原告与《龙门镖局》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原告联盟公司认为,《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八被告的前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当天庭审中,原告联盟公司、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六被告悉数到场参加了庭审,被告安徽电台、柏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原告联盟公司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答辩称,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权;原告仅享有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编剧陈万宁有权创作《龙门镖局》,且《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是编剧陈万宁分别创作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三被告基于陈万宁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电广公司答辩称,海南电广公司事实上既未出资,亦未参与拍摄、发行等,因此本案与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被告海南电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东阳盟公司答辩称,依据东阳盟公司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发行协议书以及授权书的规定,本案与被告东阳盟公司并无关联,被告东阳盟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盛达思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成立,索赔数额过高。被告盛达思公司于其他七被告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
法院在13日称,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电视剧《武林外传》、《龙门镖局》是知名网络作家宁财神担任编剧的代表作品。
带有浓重方言特色的古装情景喜剧《武林外传》2006年上映播出,深受年轻观众追捧。2011年,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品的电影版《武林外传》上映,票房破亿,但不久后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在票房分成方面违约为由将后者高上法庭,索赔过亿元。
2013年,电视剧《龙门镖局》上映同样出现爆红局面,编剧财神新也因此名声大振,当时坊间传言《龙门镖局》的续集已在创作之中。
2014年财神新因吸毒被捕,坊间传闻这直接影响了续集拍摄和上映,2015年底,长度仅有10集、每集12分钟的《龙门镖局2》2015年底低调上线,口碑一落千丈。该剧编剧一栏填写的名字为财神新妻子程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