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金冰 通讯员 历智宇) 陈某要求国美电器支付“Guomei”使用费1200万元?昨天市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陈某起诉称,2003年7月20日,他与国美公司代表共同拟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作为转让方把“Guomei”等三个商标转让给国美公司,而国美公司支付此商标转让的对价并履行对陈某的口头承诺。随后,陈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将其交给国美公司代表,而 国美公司代表当时并没有在协议上签章,而是将陈某签字的《商标转让协议》带回北京,并承诺签章后再寄给陈某。
由于国美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此商标转让价及履行对陈某的口头承诺,陈某于2005年6月23日单方解除此协议。后经查发现,上述三商标已于2003年7月29日转让至被告名下。因此,陈某请求法院判定上述三商标的专用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国美支付12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