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完了突然有事儿去不了眼瞅就要过期了,或者不小心团错了地点……经常团购的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尴尬?
虽然新消法赋予网购消费者7天“后悔权”,但有市民反映,同属网上消费的电子团购券却存在不能退货的问题。
调查:多数团购站电影票难退
“新消法实施了,网购可以无理由退货,这券我也没使用,团购网站说不退就不退,这眼瞅过期了,我真想不通。”最近,长春市民高女士团购了一张电影票,却因近期事儿太多没有办法去看,在和团购网站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团购页面上写了‘不支持退款’,所以就没有办法退款。”这让高女士感到很无奈。
25日,记者登录大众点评团、美团网、拉手网、窝窝团、高朋网等多家知名团购网站发现,除美团网外,其他几家团购网站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只卖不退”情况,不管是否过期或是否使用,均不能退,其中以电影票最为严重,其次是KTV类的团购券。
在这些团购网站上记者发现,凡是不能退款的均在购买说明里标注了“不支持未消费退款”或“不支持过期退”的字样。
说法:页面显示不退就无法退
对于团购电子票券无法退货,记者分别问了各家团购网站。
得到的回复如出一辙。“如果是页面显示了不能退货或不支持未消费退,那商品是不能退的。即使过期也不能退。”有团购工作人员表示,只要页面上的“退”字是灰色的,就代表网站约定了不可退货。
调查中,凡是出现不能退货(款)的团购网站客服也以“页面有约定”、“页面已经明示”等说法来拒绝为消费者退团购券。
揭秘:包销模式决定退票难
为啥有的能退,有的不能退呢?这中间又有啥秘密呢?
25日,记者联系到了某团购网站的营销人员邢女士。
“团购网站是汇集众多商家广而告之的大型平台,与不同的商户,也存在着不同的合作模式或营销模式。”邢女士说,如餐饮类的基本所有的团购网站都支持过期退或未消费退,其合作模式就属于活动返利式的。
“即团购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组织消费者集体向商家购买商品。做到广而告之的营销效果和作用,事后商家按之前合同商定的比例,将报酬返还给团购网站。”邢女士说,这就是卖多少提多少钱的模式。还有一种就是包销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行业。
“这种模式下,团购网站获得利润已经不再是卖多少商品提多少钱的传统方式了,而是网站先垫付预计团购销售的费用,买断了商家的团购。费用已经提前支付给商家,如果还让消费者随意退换货,等于团购网站两头赔钱。”邢女士说。
律师:应属无效条款
吉林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新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团购网站单方设置的退款规定是以网页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的,过期不退等限制性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李志新说。
“同时,新消法中,关于使用格式条款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李志新说,团购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购买形式,但是其网络销售的性质没有变化,符合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畴。据了解,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除外。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协:消费者应注意约定条款
对此,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和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均表示,团购属于网络销售的一种形式,消费者可按照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不过,两大消协均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团购商品时,应该注意团购网站上是否有另行约定条款。如果商家没有另行约定,或不在已排除的四类商品当中,那么理应进行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在团购时也应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各类条款,并留存证据以便维权。”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说。
工商:团购退不了货可投诉
“无论是团购网站还是普通购物网站,凡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均可以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维权和登记。如果商家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消费者可致电12315进行投诉。”吉林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